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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

1、首次申报毕业生,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,于当年11月30日前填报《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》,同时附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、身份证、最高毕业学历(位)证书原件及复印件,递交学院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并盖章。

2、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至就业单位,就业单位审查学生就业信息。审核通过后,在《申请表》上加盖公章,并出具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。

3、学生将《申请表》、工资发放证明、就业协议、身份证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、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


4、初次申请已审核通过的,第二年、第三年再次申请时,不再需高校出具审核意见,只需携带以上材料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申请。